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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09-27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97994  返回上页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黄石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结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市作为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的客观发展需要。

我市城区人口密集,道路交通资源有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要深化公交体制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出行的主要方式,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原则和主要目标

总体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

主要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系统,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到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9标台,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80%,公交车辆平均运营速度在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在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至铁山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其他建成区任意两点之间不超过30分钟;公交停车场面积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建1-2个公交换乘枢纽;大力发展公共汽车,适度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提高公共汽车营运质量和效率,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交通服务;大黄石公交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市民出行价廉、方便、快捷得以初步实现。

三、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

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对交通现状、需要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

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根据构筑鄂东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按照鄂东中心城市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公共交通体系、城市交通换乘枢纽、线网分布、公交专用道、优先道系统和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城市交通系统的层次,重视武汉城市圈城际间、城镇群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的开发,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功能分工、线网分布、设施配置以及对外交通的衔接。

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实施放在优先地位。市财政部门要将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2007年上半年完成修编任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做好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优先发展。

四、加快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

(一)加快城市公交场站等服务设施建设。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规划用地的控制管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在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对公共交通设施的同步建设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前未建设的,应努力配套完善。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今后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健环节,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解决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不同入城方向客流换乘困难问题,在不同入城方向,建设交通换乘枢纽,规范公路客运车辆进入换乘枢纽停车场,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

(三)加强公共交通专用道建设。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城市道路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单向优先、逆向专用线路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建设都必须同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

(四)加强道路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建设。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监控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专用停靠站点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通过优化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的管理,对占用、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车辆要严格查处,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的畅通。

五、积极稳妥推进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改革

(一)积极稳妥推进特许经营。按照"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十六字方针,稳妥、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对现有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可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交通安全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在同一条公共交通线路重复授予经营权,严禁以拍卖或者无固定期限的方式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采取挂靠、转包经营等形式分解经营权,一经发现应立即收回经营权。

(二)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主体。

六、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加快信息化进程。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尽快建立包括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和线路运行显示系统的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信息网络。

全面推行IC卡电子票证,鼓励推广使用跨行业、跨地区的通用电子支付凭证(一卡通),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优待乘车群体计次电子化票证管理。

(二)推进环保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公共汽车使用清洁能源的应用,出台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推广使用天然气公共汽车、出租车。

(三)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认真开展"文明创建"与"星级服务"评审活动,重点围绕安全行车、准点行车、文明服务,细化考核指标,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稳定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切实保障必要的机构运行经费和专项整治费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恐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运营责任制,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严禁社会车辆、出租车、公路客运车辆侵占公交站点滞站揽客行为,坚决打击违法从事公共交通营运的行为。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建立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驾、乘人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定、执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辞退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检查公交运营企业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对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要及时收回特许经营权。

七、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一)提供财政支持。市财政局、市建管委从城维费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从公交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全额返还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维护。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二)落实规费减免。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且执行公共交通票价的公交车辆,参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相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

(三)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每年为老年人、伤残军人、残疾人、盲人、学生等群体提供优待乘车以及开通政府指令性线路增加的支出部分,市政府在给予多方面政策扶持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核实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经济补偿,并逐年适当增长。

(四)筹措公共交通发展资金。采取财政安排、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及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多方筹措公交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调节燃料价格上涨及票价不能相应调整的缺口、公交科技革新以及对改善公交乘车环境的奖励补贴等,以提高公交事业应对风险和发展后劲的能力。

(五)公交场站设施建设实行优先供地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挤占或改变土地用途。

(六)合理制定票价。要按照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公共交通运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汽车票价。

(七)落实并逐步完善原有优惠扶持政策。一是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服务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费、人行道及绿地等占用费;二是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城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归口的原则,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对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城市客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修编完善城市公交专项规划,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公交发展,制定、实施公共交通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合理设置和规范审批公交线路,从严监管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制定具体措施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抓好落实;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各县(市)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本实施意见,及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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