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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6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8307  返回上页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一)加强规划的编制与衔接。城市公共交通是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规划执行到位。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住建、交通、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综合交通规划中明确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城市的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节点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格局。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2015年之前各城市要完成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二)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重点调控各种交通资源,统筹衔接城市内外交通、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着重规划落实各种公交场站设施及线网布局。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理念,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二、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建设场站配套设施。加快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停保场、首末站以及港湾式停靠站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优先保证公交场站配套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提高公共汽(电)车的进场率,到2020年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50%以上。大城市要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及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四)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公共交通建设项目实行优先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以土地置换方式,优化公交场站区位布局、改善结构功能,拓展用地空间。支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和企业对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优化或提升公共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深度综合开发,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五)落实公交路权优先。加快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的规划建设,逐步形成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网络。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市区内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或单向两车道以上的主干道要设置高峰时段或全天候公交专用道。同时,配套设置直观的标识系统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的监控和管理,充分发挥专用道的效用。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六)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快速公交系统(BRT)作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的重要措施,加快形成快速公交走廊和网络化运营系统。近期要把快速公交作为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措施,远期要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作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构筑起快速公交线路与普通公交线路紧密结合的公共交通网络。支持“一主两副”城市率先发展快速公交系统,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快速公交系统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系统。三、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转型发展(七)稳妥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城际、城市、城乡、镇村客运一体化发展。加快调整和优化公共交通线网结构,积极开通社区微循环公交、旅游公交等特色公交线路,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通达深度和覆盖面。加快城市近郊区的城乡客运班线、城际班线的公交化改造,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客运的有效衔接。不断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班线客运、农村客运和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服务体系。(八)提高交通综合管理水平。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打造公共交通为主导、出租车为重要补充、慢行交通(步行、自行车)为辅助、私家车适度发展的城市综合客运交通系统。注重各种出行方式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大力推广出租汽车电话约车服务,大力发展汽车租赁。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有效调控城市私人汽车使用,引导低碳出行。加强停车设施规范建设及管理,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停车收费合理比价关系。按照“社会可承受、企业可承载、财政可承担”的原则,科学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九)发挥公交企业主体作用。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积极倡导公车公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公共交通从业资格制度和诚信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公交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稳定职工队伍,完善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确保公交企业职工收入稳定正常增长。(十)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推广使用容量大、安全度高、舒适度好、技术性能好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快建设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辆的配套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网络。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和升级步伐,严格车辆使用年限管理,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排放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老旧公交车辆,健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断优化车辆结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无障碍化改造,完善残疾人、儿童专用座椅等辅助设施。(十一)推进智能交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中的运用,构建不同层级的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在城市主要客流主干道全面规划建设公交电子站台。加强部门协调,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到2020年,公交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率在90%以上。大力推进全省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联互通,“一卡通”使用率在80%以上。(十二)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定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和安全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建立政府严格监管之下以服务质量招投标为核心的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监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公共交通运营环境。深入开展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打造群众满意工程。(十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完善安全标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注重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和安全评估制度。四、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助力度,并从市政公用设施等收费和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对公交企业因执行低票价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全额补偿。对因企业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经营冷僻线路等增加的投入给予合理补贴。对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电车和电动车用电,按国家规定实施电价优惠。省级财政将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并结合省级交通专项资金分配,积极引导和支持各地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公交项目、综合客运枢纽、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十五)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加快出台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法规政策和地方技术标准,为资金投入、土地开发、路权优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公共交通配套建设标准,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建立成本监测考核补贴制度,组织财政、交通、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公交企业经营的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并据此对公交企业进行必要的补贴、补偿,支持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五、加强组织领导(十六)政府主导齐抓共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审计、规划、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协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十七)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进行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结果作为衡量公交企业营运绩效、发放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对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大、群众满意度高的城市给予奖励。各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对所辖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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